2020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權辦法

2019年6月4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2019年6月18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0年9月29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48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提名辦法第九條授權制定。

第二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應遵守本黨黨章及基本主張,推行本黨各項政策,積極參與立法院與黨團之運作、服務民眾,並依規定繳交一定款項以應黨務發展。

第三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應依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規定,接受黨團三長之調度指揮,參與立法院議事與黨團運作。

第四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應出席立法院委員會會議及院會、責任委員會之選擇依黨團組織規程規定辦理;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之輪值,由黨團三長依立法院會議輪值辦法指派。

第五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每會期缺席立法院委員會會議及院會次數達五分之一以上者,送交紀律委員會。

第六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及第五條規定者,應依紀律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經黨團會議議決移送紀律委員會處理,最重者予以除名處分。

第七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應受黨中央指定,於本黨無現任立法委員或中央黨部指定之選區設服務處,以服務民眾、宣揚本黨理念。

第八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應於當選就職後(遞補者同),依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提名辦法向黨中央繳納政黨比例代表責任款,每年合計八十四萬元,其中三十萬元由委員個人以政治獻金方式捐贈,其餘五十四萬元由委員自行選擇以特殊黨費方式繳納或向外募款。
上述款項應於每年年底前繳交完畢,未繳交者,暫停其黨內一切權利,並於補繳日起三十日後始自動恢復其權利。
如遲延繳納超過一年仍未繳清者,由決策委員會逕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政黨比例代表責任款應繳款項補繳者,每月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但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逾三個月不繳者,自第四個月起,按日依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公告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
決策委員會保留政黨比例代表責任款額度調整之權限。

第九條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條
本法第八條修正條文,追溯至第十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