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2024年04月16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56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時代力量(以下簡稱本黨)個人資料檔案之保護及管理,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內政部指定政黨及全國性民政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成員:
本政策適用範圍為本黨之黨員、員工、約聘僱人員、工讀生、志工、時力之友、政治獻金捐贈者等。
二、業務:
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善盡個人資料保護責任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特定目的係指:人事管理、辦理各項業務或相關法律關係事務。

第三條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程序:
一、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政黨名稱:時代力量。
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當事人得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如不提供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二、所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項應告知之事項。
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表示拒絕利用其個人資料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時,聯絡窗口為:中央黨部(Email:[email protected])。
五、負責保管及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檔案移交,不得留存。
六、本黨成員如因其工作職掌相關而須輸出、輸入個人資料時,均須進行權限認證機制,在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內為之,其中成員應妥善管理認證資訊。
七、由經授權之管理人員每年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蒐集特定目的,若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即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第四條
本黨將隨時依據政策執行狀況,技術發展及相關法令修正等事項,檢討本政策是否合宜,並予必要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