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28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依黨章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理念未具有其它政黨黨籍者,可依黨員入黨辦法申請入黨。
第三條
- 申請人須經由時代力量官方網站進行申請黨員程序操作,或填具入黨申請表一份,並提供身份證正本供工作人員查驗身份,繳納黨費並經審查通過者即為本黨黨員。
第四條
- 入黨審查由中央黨部或各縣市地方黨部辦理。
第五條
- 黨費為新台幣陸佰元,每次限繳一年,每年度限繳一次,黨員有效期間為上下半年度制。
第六條
- 黨員未繳黨費者自動停權,自補繳日起始得回復行使權利,超過兩年未繳交者,視為自動退黨。
第七條
- 黨員繳納終身黨費新台幣兩萬元整,即為終身黨員。另終身黨員如遭退黨、除名或身故,所繳黨費概不退還。
第八條
- 黨員資格生效日從繳費日起算,續繳黨費者恢復資格由續繳日起算。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填寫『放棄黨籍聲明書』並送至中央黨部完成退黨程序。但有特殊情事者,得以電子郵件方式載明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與退黨原因,送至中央黨部完成退黨程序。
曾經退黨之黨員再申請入黨時,須以書面說明退黨經過,並表明再入黨理由,向中央黨部提出申請。
第十條
- 本黨黨員加入其它政黨者,當然喪失黨籍。
第十一條
-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救濟。
第十二條
- 黨員曾受除名處分者,於除名處分定案後,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入黨。黨員曾受除名處分,再申請入黨時,須以書面說明再入黨理由,向中央黨部提出申請,並應經決策委員會審核後,簽注正反意見,轉呈中央黨部辦理。
第十三條
入黨申請經審查單位審查不通過者,入黨申請無效。但申請人得於審查單位收件逾三十日不為決定或通知,向紀律委員會申訴。
紀律委員會之決定應於十日內通知申訴人及原審查單位,原審查單位應即遵守。申請入黨未獲通過者,申請人不得於一年內重複申請入黨。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