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委員會職權行使辦法

2020年11月24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6次會議通過
2023年01月30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7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02月21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78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05月02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09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4年02月26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49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本黨黨章(以下簡稱黨章)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新任決策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日起,得於正式就職前經半數決策委員連署召開預備會議,推選新任主席並預備必要之人事任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權行使範疇如下:
一、審議本黨重要運作方向。
二、審議本黨之年度預算。
三、互選黨主席一人。
四、審議本黨重要之法規 。
五、依黨章行使人事同意權。
六、議決其他重大緊急事件。
七、回應五十名以上黨員連署之提問。
八、提請紀律委員會解釋黨章。

第二章 會議與審議

第四條
決策委員有出席會議之義務。無法出席會議者,須事先向議事人員告知並請假;如有必要,得以線上形式參與會議。
線上與會者,不允許非決策委員會成員進行旁聽或其他參與會議之行為。

第五條
會議主席由黨主席擔任,若黨主席因故請假需事先委請一位決策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第六條
每屆決策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算外,尚未決議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查。

第七條
決策委員會必要時得設立臨時任務小組,協助黨務推動,任務結束後即解散。

第八條
決策委員會經會議決議,得要求秘書處就特定議案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得依決議向秘書處調閱除去個資及機密資料之原始文件。

第三章 同意權

第九條
於西元奇數年六月一日前,經黨主席提名,決策委員會應決議通過紀律委員五名,候補紀律委員五名,任期二年。

第十條
於西元奇數年六月一日前,決策委員會應決議提名,送黨代表大會通過仲裁委員三名,候補仲裁委員三名,任期二年。

第四章 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各單位依職權或黨內規章授權訂定之內部規章,應提供予決策委員會參考,決策委員會得提案修改。

第十二條
決策委員會通過之黨內規章,執行單位若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提案送決策委員會檢討修正。

第五章 辭職解散

第十三條
決策委員如欲辭職,須以書面通知決策委員會,方為有效。並依照黨章第十五條辦理遞補。

第十四條
決策委員會如欲決議解散,須推選一人擔任代理黨主席,綜理改選期間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