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策委員選舉選舉委員職權行使辦法

2020年12月08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8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時代力量決策委員選舉辦法⟫第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委員經主席提名,決策委員會同意後確認。任期自決策委員會公布委員名單至選舉結果公告止。

第三條
選委會執掌如下:
一、發布選舉公告。
二、籌組監選團。

三、指揮選務工作小組。
四、審查、確認及通知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
五、因應重大事件暫停、更改選舉時程。

六、議決其他選務相關之工作事項。

第四條
選委會應設召集人一名,由委員間互選之。
召集人綜理選委會事務、召集、主持會議,對外代表選委會發言。召集人無法擔任職務時,得委請其他委員代行之。

第五條
選委會得要求秘書處指派工作人員組成選務工作小組,協助辦理選舉事務。

第六條
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或解任:

一、喪失黨籍或受停權處分。
二、未遵守選委會之各項決議。

三、違反選務中立,或涉及其他重大事項,經選委會多數決認為不適任者。
四、因案受羈押。
五、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六、死亡。
因前項事由致委員人數不足三名,於選舉公告日前發生者,由黨主席提名經決策委員會同意遞補之。選舉公告後發生者,由選委會多數決推薦遞補之。

第七條
選委會應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決策委員輔選活動。

第八條
第三條第五款所稱之重大事件,包括:

一、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認定有重大瑕疵。
二、選務人員不中立。


三、發現選舉重大舞弊情事。
四、其他天災或人為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選舉難以進行。
符合前項之規定者,選委會得暫停選舉七至十四日。但第四款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排除者,得暫停至不可抗力因素排除為止。

第九條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委會作成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審查結果作成之翌日起二日內,應載明以下資訊,以紙本或電子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黨證字號、連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二、異議理由。

三、異議之相關事證。
前項電子書面以寄送至選委會專屬之電子郵件信箱為限。

第十條
委員於受理選舉資格申請覆核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該委員為申請人。
二、該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該委員與申請人訂有婚約關係者。
四、該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第十一條
舉資格申請覆核案件之申請人遇下列情形,得以紙本或電子書面聲請委員迴避:

一、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委員有前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聲請經多數委員同意者,該委員即應迴避。

第一項電子書面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十二條
選委會為調查第九條規範之申請案,得向黨員資料管理部門調閱相關文件,並得要求該部門人員到會說明之。

第十三條
選委會收到依第九條規範提出申請案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覆核。覆核結果應以紙本或電子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