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提名辦法

第一條
本黨為提名黨員參加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黨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其產生之程序如下:
一、由提名小組提名產生得徵詢決策委員、地方黨部主委、黨公職之意見,其名單及排序由提名小組決議後,提交決策委員會。
二、經決策委員會半數決議通過後,提送黨員複決。
三、再經黨員就決策委員會通過之名單及排序進行整體複決,經複決超過投票黨員半數通過者。其複決方式係以網路投票為之。

第三條
提名小組提名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就候選人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學經歷、認同本黨黨章及基本主張、理念、參與公共事務之經驗、社會貢獻、社會影響力、專業領域。
二、被提名總額中,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提名名單應考量原住⺠族於台灣主體之特殊代表性。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之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處罰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但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起訴者。
五、曾犯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但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或刑之執行完畢後滿十年者,不在此限。
六、犯前五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
七、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十三、受本黨紀律委員會作成之停權或申誡處分,其黨章第七條第一款之權利遭停止者。
十四、曾擔任本黨政黨比例代表者。

第五條
除另有規定外,本黨黨員凡具有雙重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提名 為本黨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之候選人。
倘於當選後,發現雙重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者,則應本黨將註銷其黨籍,並由本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選會備案。

第六條
黨員以決策委員會名單公佈之日前入黨並已繳交黨費之黨員得參與複決投票。但因受紀律委員會作成之停權或申誡處分,其黨章第七條第一款之權利遭停止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經提名為本黨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應恪遵不賄選、不施暴力,並簽署「時代力量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提名誓約書」;不願簽署者,視同放棄被提名資格。

第八條
經提名之本黨政黨比例代表候選人,應遵守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務行使辦法並繳交一定款項。

第九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務行使辦法,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