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決策委員選舉辦法

2018年12月14日第一屆決策委員會第80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17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0年11月24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6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01月30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7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05月02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09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決策委員選舉。

第二條
本選舉之選舉委員會,由現任決策會議選定不參選之現任決策委員、本黨公職人員或中央黨部具黨員資格之一級主管三至七人組成。選舉結果公告後即解散。選舉委員職權行使辦法另定之。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須邀請公正人士三人組成監選團。監選團須包含至少一位電腦技術人員與一位法律專業人士。

第四條
選舉公告由選舉委員會公告之。

第五條
至選舉公告公布日止,入黨屆滿一年且未擔任選務相關黨職之有效黨員,均有權登記參加決策委員選舉。登記時,須提出參選政見,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及個人半身照片一張上傳本黨選舉網頁,經選舉委員會審核無誤後公告之。
擔任選務相關黨職之有效黨員,自登記參加決策委員選舉時起,應請假參選,於選舉期間禁止參與黨務。

第六條
至選舉公告公布日止,入黨屆滿六個月之有效黨員,始具投票資格。 並於候選人公告起七天內,發出投票通知,具投票資格黨員開始線上投票。投票期限應依投票通知上之記載,至少三日。

第七條
每位黨員可勾選不超過七人(至多七人)之候選人,依據得票多寡次序選出本黨黨章規定名額之決策委員,單一性別在選出總數中每滿三人應有一人。若候選人票數相同且超出應選名額時,抽籤決定。

第八條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二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選舉委員會申請覆核,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紀律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裁決。在紀律委員會完成裁決前,被選舉權應予保留。

第九條
選舉委員與選務相關黨職人員應嚴守選務中立。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認上述人員有違反選務中立之虞,得檢具事證向選舉委員會告發。
選舉委員會如認確有違反選務中立,應提交紀律委員會裁決。如認有下列情事影響選務公正情節重大者,得暫停選舉七至十四日:
一、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認定有重大瑕疵。
二、選務人員不中立。
三、發現選舉有重大舞弊情事。

第十條
除有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之狀況,應於投票結束日起三日內,公告當選人與得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