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黨務人員任免辦法

2021年06月08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
2024年05月07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59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黨中央黨部暨地方黨部黨務人員權利義務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務人員係指經黨主席任命之中央黨務主管及人員,以及地方黨部主委同意聘用之人員,並得支領薪資或津貼者。

第三條
中央黨部政務性主管包含中央黨部秘書長、副秘書長,隨主席任期更動。
地方黨部政務性主管包含地方黨部執行長、副執行長,隨地方黨部主任委員任期更動。

第四條
黨務人員應具備黨員身份,未入黨者,應於辦理入黨手續後以正式任用。特殊情況經決策委員會同意無須入黨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黨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應遵守行政中立,不得違反下列規範:
一、於黨內選舉期間,不得使用黨內資源推薦個別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以確保選舉公正性。若黨務人員受委任為黨內選舉選務人員,則應遵守《時代力量決策委員選舉辦法》、《時代力量黨員代表選舉辦法》之相關規範。
二、利用黨職私營與黨有關之業務,致影響公平性者。

第六條
黨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應嚴守相關安全及保密措施與規定:
黨務人員以黨職之身分應邀公開發言,包含但不限於演講或撰文等,其內容涉及黨內之機密事項,應事先告知所屬單位最高主管,經同意後始得對外發言。黨務人員應妥善保存黨務文件,並不得與非黨內業務相關人員討論,亦不得於辦公室(含居家工作)以外處所談論黨內相關之技術、財務與機密資訊,以及各項未公開之會議內容、會議紀錄、議案、政策與政見內容。

第七條
黨務人員於任職期間,就中央與地方公職選舉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一、公開發表對本黨提名之候選人選情不利之不實言論。
二、意圖使非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當選,而公開發表支持非本黨提名候選人之言論。但該次選舉或該選區並無本黨所提名之候選人,經主動報請決策委員會,始得於決議核可後進行。
三、意圖使非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當選,而擔任或列名為非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競選活動相關職銜。但該次選舉或該選區並無本黨所提名之候選人,經主動報請決策委員會,始得於決議核可後進行。
四、其他嚴重損害本黨或本黨提名候選人形象之助選行為。違紀助選認定之時間點,以本黨公布提名候選人時為準。

第八條
除行政中立與保密措施外,黨務人員亦不得有下列行徑:
一、以黨職之身分從事明顯違反本黨價值與主張之行為。
二、非經主席或地方黨部主委同意,擔任其他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任何職務。
三、於任用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黨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四、利用職務之便,致黨之聲譽遭受損害,情節重大者。
五、挪用公款、收受賄絡、偽造主管或同事之簽字,或盜用印信者。
六、故意延誤黨重要作業,造成嚴重影響者。
七、對他人為性騷擾之行為者。
八、違反本黨黨章、本辦法、或其他黨部規章與規定,致黨部遭受損害者。

第九條
黨務人員對於紀律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人事評議會,就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有配合調查之義務。如有違反本辦法第五至第八條規範者,除性騷擾案件應先經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屬實,始得送人事評議會議決外,其他情形經被害人、黨員或其他黨務人員向中央黨部人事主管檢舉,由黨主席任命成立及召開人事評議會。人事評議會得依情節輕重,議決對該黨務人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開除。
前項所指人事評議會由五或七人組成,含該黨務人員服務之直屬主管、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中央黨部人事主管組成,並得徵詢一至二位外部法律專業者作為該案顧問。
第一項人事評議會之議決,應由二分之一以上人事評議會委員出席,二位以上(含二位)人事評議會委員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