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區域立法委員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2023年04月11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05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黨為提名2024年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24選舉提名策略小組(下簡稱提名小組)由決策委員會選任,成員共七名,設召集人一名,主席及秘書長為當然成員。提名小組應定期向決策委員會報告,職權如下:
1、候選人及潛在選舉區之徵詢與評估。
2、依規定提出建議候選人名單。
3、規劃提名及登記相關規定。
4、提出撤銷提名之建議。
提名小組審查通過後提出建議候選人名單,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即受本黨提名。

第三條
提名小組產生區域立委候選人建議名單之過程,應徵詢現任立委之參選意願、各地方黨部主委之意見,亦得徵詢其他黨公職之意見;提名小組得徵詢適合之候選人。 地方黨部主委如有建議候選人,得檢具名單及相關書面資料,送交提名小組。

第四條
除前條規定外,如有其他擬爭取本黨提名之候選人者,應於本辦法公布一個月內,檢附個人參選之資料(含個人年籍資料、學經歷、 參選政見、代表本黨參選之理由)送交提名小組。

第五條
提名小組應就爭取本黨提名之候選人進行參選條件之綜合評估, 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學經歷、認同本黨黨章及基本主張、理念、參與公共事務經驗、社會影響力、專業領域及各該選區之評估。

第六條
候選人正式接受本黨提名前,必須具備有效黨員身分。

第七條
倘同一選區有兩名以上爭取本黨提名之候選人,經第五條審核後均認為適合者,由提名小組協調之;倘協調不成,則由提名小組協調進行初選。需進行初選時,相關辦法及費用由提名小組另訂之。

第八條
候選人曾因刑事犯罪或觸犯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遭判刑、起訴或緩起訴者,若未於登記時主動揭露,決策委員會得隨時撤銷其提名。

第九條
提名小組成員若同時為登記提名或被徵召提名人,應迴避相關事項之審查與議決。

第十條
針對未提名選區,提名小組得徵詢地方黨部主任委員意見,並應獲擬提名人同意後進行徵召。徵召人選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即受本黨提名。

第十一條
候選人受本黨提名前應簽署被提名承諾書,承諾書之內容由決策委員會訂定之。 候選人如有違反承諾書之言論或行為者,提名小組得隨時提交撤銷提名之建議至決策委員會決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