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標章使用規範

2021年07月20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及規範時代力量(以下簡稱本黨)中英文名稱及黨徽、標章,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稱之黨徽、標章,係指本黨黨章第五條所明定者:黃底,鑲嵌黑色「力」字,「力」字兩筆劃末並分為三叉,並包含以此為基底,因應設計需求所衍生之色彩變化。

第三條
有關本黨黨徽、標章之商標註冊申請、維護、授權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第四條
欲使用本黨黨徽、標章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獲得本黨中央黨部同意或授權。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者,本黨得依商標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第五條
本黨各地方黨部、黨職及公職人員,於工作業務之需求範圍內,得使用本黨黨徽及標章。但涉及中央及地方選舉業務、競選活動或募款行為,非經本黨提名者不得為之。
前項之工作業務需求範圍如有爭議,秘書處應送交決策委員會決議認定。於決策委員會決議作成前,應暫停涉及爭議之相關使用行為。

第六條
印有本黨標章之旗幟為本黨標幟,黨員應全力捍衛其形象與榮譽,非本黨中央黨部同意,或經中央、地方黨部或公職所舉辦或參與活動,禁止使用。

第七條
本規範經決策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