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公職選舉提名辦法

2023年04月11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05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黨為提名黨員參加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24選舉提名策略小組(下簡稱提名小組)由決策委員會選任,成員共七名,設召集人一名,主席及秘書長為當然成員。提名小組應定期向決策委員會報告,職權如下:
1、候選人之徵詢與評估。
2、依規定提出建議候選人名額、名單及排序。
3、規劃提名及登記相關規定。
4、提出撤銷提名之建議。
提名小組審查通過後提出建議候選人名額、名單及排序,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即受本黨提名。

第三條
提名小組提名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就候選人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學經歷、認同本黨黨章及基本主張、理念、參與公共事務之經驗、社會貢獻、社會影響力、專業領域。
二、被提名總額中,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提名名單應考量各類族群之多元代表性。

第四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之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處罰之罪或刑法第六章妨害投票罪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但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起訴者。
五、曾犯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但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或刑之執行完畢後滿十年者,不在此限。
六、犯前五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
七、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十三、受本黨紀律委員會作成之停權或申誡處分,其黨章第七條第一款之權利遭停止者。
十四、曾擔任立法院第十屆本黨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者。

第五條
候選人正式接受本黨提名前,必須具備有效黨員身分。

第六條
經提名為本黨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應恪遵不賄選、不施暴力,並簽署「時代力量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候選人提名承諾書」;不願簽署者,視同放棄被提名資格。

第七條
經提名之本黨政黨比例代表候選人,應遵守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務行使辦法並繳交一定款項。

第八條
政黨比例代表立法委員職務行使辦法,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