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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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5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19年01月12日第一次黨員大會修正
2019年04月21日第一屆第1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0年06月20日第一屆第2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1年08月28日第二屆第1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2年03月26日第二屆第2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2年12月24日第二屆第3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3年04月22日第三屆第1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4年01月20日第三屆第3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時代力量,英文黨名為 New Power Party。

第二條
本黨宗旨為「讓台灣成為每個人都享有生而為人的基本尊嚴,能追求夢想與保護幸福,擁有國民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參與政治、自主決定的台灣」。

第三條
本黨為全國性政黨。本黨組織區域為全國行政區域。

第四條
本黨中央黨部之黨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黨標章為黃底,鑲嵌黑色「力」字,「力」字兩筆劃末並分為三叉。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理念未具有其它政黨黨籍者,可依黨員入黨辦法申請入黨,經審查通過並繳納黨費後,成為本黨黨員。
黨員應繳納年度黨費新台幣六百元整或終身黨費新台幣二萬元整。
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七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本黨章程、各項選舉與提名辦法,參與黨內選舉、擔任本黨職務及接受提名參加公職選舉。
二、選舉、罷免或被選舉黨內之職。
三、申訴或連署申訴黨員。

第八條
黨員未繳黨費者自動停權,自補繳日起始得回復行使權利,超過兩年未繳交者,視為自動退黨。
就補繳黨費或停權等事項,於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填具放棄黨籍聲明書退黨。
本黨黨員加入其它政黨者,當然喪失黨籍。
受除名處分滿三年後,得重新申請入黨。
曾受除名處分再申請入黨,應經決策委員會之審核。

第十條
認同本黨理念之非黨員,可登記為時代之友。時代之友得參加本黨活動,參與網路論壇討論。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一節 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本黨設黨員代表大會,由當然黨員代表與選舉產生之黨員代表組成,黨籍總統、副 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以及決策委員會成員為當然黨員代表。選舉產生之黨員代表人數為當然黨員代表人數加一,黨員代表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於任期屆滿前改選。
如遇當然黨員代表成員異動致⼈數為選舉黨員代表⼈數以上時,選舉產⽣之黨員代表應依序遞補;如遇當然黨員代表⼈數減少,選舉產⽣之黨員代表不隨之異動減少。

第十二條
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黨章。
2. 議定本黨基本主張與政策綱領。
3. 依本黨規章行使同意權。
4. 議決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5. 議決年度決算。
6. 聽取決策委員會之報告。
7. 聽取紀律委員會之報告。
8. 復議與決策委員(會)有關之相關辦法。
9. 提請紀律委員會解釋黨章。

第十三條
黨員代表大會每半年應由黨主席至少召開一次。五分之一黨員代表連署,或經決策委員會之決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如遇特殊事由,無法召開實體黨員代表大會,得經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書面同意,黨員代表大會改以線上視訊方式舉辦。

第十四條
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黨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節 決策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黨設決策委員會,成員九人,候補二人,由黨員選舉產生,負責綜理本黨事務,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於任期屆滿前改選。
決策委員會委員因故人數少於六人時,應舉行補選。

第十六條
決策委員會決議,不得違背黨章與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十七條
決策委員會每月應至少開會一次,經五位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決議。

第十九條
決策委員會成員互選黨主席一人,任期與決策委員同。
黨主席因故出缺時,應由決策委員會重新改選,改選後黨主席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條
本黨預算應經決策委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決策委員會得下設秘書處、及其它部門或任務小組,辦理各項黨務工作。
前項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決策委員會至少每年應向全體黨員提出報告,並公布帳務。

第三節 紀律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本黨設紀律委員會,成員五人,候補五人,由黨主席提名,決策委員會通過,任期於西元奇數年六月一日起二年。

第二十四條
紀律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調查黨員違紀行為。
二、裁決黨員除名或其它處分。
三、解釋黨章。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救濟。
黨員於受調查期間退黨者,調查程序不因退黨而中止。
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另定之。

第四節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黨設仲裁委員會,成員三人,候補三人,由決策委員會提名,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任期於西元奇數年六月一日起二年,專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
仲裁委員應遴選學養俱佳、立場超然、處事公正者任之,至少一人應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至少二人應為黨外之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時代力量仲裁裁決規章另定之。

第五節 地方黨部

第二十六條
各地方縣市黨部設主任委員,統籌地方事務。地方黨部主任委員任期與本 黨決策委員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縣市黨部任務如下:
一、募款。
二、經營黨部。
三、執行黨之各項決議。
四、擴展黨員人數。
五、於各項公職選舉中,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之競選活動。
六、地方經營。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地方黨部之經費來源:
一、中央黨部每年提撥。
二、黨籍所屬黨員繳交之年度常年黨費之一定比例。
三、一般捐款。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所領取之競選費用補助款。其他不足之年度
經費,由各地方黨部主任委員負責自籌之。
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四款之實際比例、金額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各地方縣市黨部應向中央黨部秘書處提報年度經費計畫書。

第二十九條
地方黨部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黨員人數達各該縣市人口數千分之一後,該縣市地方黨部主任委員由黨員直選之。在未達直選標準前,由決策委員會遴選決定之。遴選辦法、直選辦法及任免辦法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十條
各地方黨部對其黨組織之編制及黨務工作,於不違反本黨黨章及決策範圍內,應享有自治、自主決定之權。

第四章 選舉

第三十一條
黨員代表及決策委員選舉得經由網路進行,除黨員自行投票外,各地黨部應提供設備,供黨員投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黨經費來源為黨員黨費、政治獻金及其他依法規定之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他財務事項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
除黨章或決議另有規定外,本黨各級會議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七章 黨章之修改

第三十五條
黨章之修改,政黨之合併或解散,須經黨員代表大會,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表決數通過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