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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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5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19年01月12日第一次黨員大會修正
2019年04月21日第一屆第1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0年06月20日第一屆第2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1年08月28日第二屆第1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2年03月26日第二屆第2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2年12月24日第二屆第3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3年04月22日第三屆第1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4年01月20日第三屆第3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4年07月13日第三屆第4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2025年01月05日第三屆第5次黨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時代力量,英文黨名為New Power Party。

第二條

本黨宗旨為「讓台灣成為每個人都享有生而為人的基本尊嚴,能追求夢想與保護幸福,擁有國民的認同感與歸屬感,參與政治、自主決定的台灣」。

第三條

本黨為全國性政黨。本黨組織區域為全國行政區域。

第四條

本黨中央黨部之黨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

本黨標章為黃底,鑲嵌黑色「力」字,「力」字兩筆劃末並分為三叉。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國民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理念未具有其它政黨黨籍者,可依黨員入黨辦法申請入黨,經審查通過並繳納黨費後,成為本黨黨員。

黨員應繳納年度黨費新台幣六百元整或終身黨費新台幣一萬元整。

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七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接受提名參加公職選舉。

二、選舉、罷免、被選舉或擔任黨內之職務。

三、申訴或連署申訴黨員。

四、對於黨務及政策提出建議或問題之權。 

前項各款權利之行使辦法,另定之。

第八條

黨員未繳黨費者自動停權,自補繳日起始得回復行使權利,超過兩年未繳交者,視為自動退黨。

就補繳黨費或停權等事項,於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填具放棄黨籍聲明書退黨。

本黨黨員加入其它政黨者,當然喪失黨籍。

受除名處分滿三年後,得重新申請入黨。

曾受除名處分再申請入黨,應經決策委員會之審核。

第十條

(刪除)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一節 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本黨設黨員代表大會,由當然黨員代表與選舉黨員代表組成。黨員代表總額不得少於三十三人,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

黨主席及黨籍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民選區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為當然黨員代表。選舉黨員代表人數應多於當然黨員代表人數,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選出。

如遇當然黨員代表成員異動,致人數為選舉黨員代表人數以上時,選舉黨員代表應依序遞補;如遇當然黨員代表人數減少,選舉黨員代表不隨之異動減少。

新任黨員代表應於就任日前,投票選舉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

選舉黨員代表遇缺額時,應依序遞補。黨員代表經遞補後缺額仍達三分之一,或選舉黨員代表少於當然黨員代表時,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選。

黨員代表選舉,其辦法及每屆應選人數,另定之。

第十二條

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黨章。

2. 議定本黨基本主張與政策綱領。

3. 依本黨規章行使同意權。

4. 議決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5. 議決年度決算。

6. 聽取決策委員會之報告。

7. 聽取紀律委員會之報告。

8. 對決策委員會訂定之辦法或重大決議不同意時,得議決移請決策委員會變更之。

9. 提請解釋黨章。

10. 選舉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

11. 提出黨主席罷免案。

12. 解散決策委員會。

第十三條

黨員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半年由黨主席至少召集一次。

經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連署,或決策委員會決議,應由黨主席召集臨時黨員代表大會。

如遇特殊事由,無法召開實體黨員代表大會,經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書面同意,得改以線上視訊方式舉辦。

第十四條

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黨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節 黨主席

第十五條

本黨置黨主席一人,對外代表本黨,對內綜理黨務,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選舉之。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於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

前項選舉,候選人數未超過一人時,其得票數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始為當選。

黨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由決策委員會互推一人代理;所餘任期超過一年,由全國黨員投票補選之。

黨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決策委員會互推一人代理。黨主席不能行使職權之期間超過三個月,視為出缺,應即依前項規定代理或補選。

黨主席選舉之辦法,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第十六條

黨主席之罷免案,須經黨員代表四分之一提議,黨員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於二個月內經全體黨員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時,即為通過。

黨主席罷免案經黨員投票否決者,該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三節 決策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黨設決策委員會,採合議制。由當然決策委員及選舉決策委員組成,置決策委員九人,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黨主席為當然決策委員;選舉決策委員八人、候補二人,由黨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互選產生,任期自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

決策委員經遞補後仍少於六人,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決策委員會解散案時,應進行改選。改選產生之決策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決策委員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八條

決策委員會之解散案,須經黨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黨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第十九條

決策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黨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訂定及執行黨政計畫。

三、訂定本黨規章及辦法。

四、籌措經費與編制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重要人事案。

六、議決本黨提名之各級公職候選人名單。

七、其他黨員代表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二十條

決策委員會決議,不得違背黨章與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二十一條

決策委員會每月應至少開會一次。經黨主席提出、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

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決議。

第二十三條

決策委員會每年應向全體黨員提出黨務報告,並公布帳務。

 

第四節 紀律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黨設紀律委員會,置紀律委員五人,由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互選產生,任期於西元奇數年三月一日起二年。

紀律委員不得兼任決策委員、仲裁委員、秘書長或副秘書長。

紀律委員出缺時,依第一項程序遞補,遞補之紀律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〇二三年黨主席提名之紀律委員,任期至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五條

紀律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調查黨員違紀行為。

二、裁決黨員除名或其它處分。

三、解釋黨章。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得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救濟。

黨員於受調查期間退黨者,調查程序不因退黨而中止。

時代力量紀律裁決規章另定之。

 

第五節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本黨設仲裁委員會,置仲裁委員三人,候補三人,由黨主席提名,決策委員會通過,任期於西元奇數年六月一日起二年,專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

仲裁委員出缺時,依前項程序遞補。遞補之仲裁委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仲裁委員應遴選學養俱佳、立場超然、處事公正者任之,至少一人應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至少二人應為黨外之社會公正人士,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時代力量仲裁裁決規章另定之。

 

第六節 中央黨部

第二十七條

本黨設中央黨部,並得下設工作部門或任務小組,辦理各項黨務工作。

中央黨部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二十八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置副秘書長二人,由黨主席任免,協助黨主席處理黨務。

中央黨部其它部門或任務小組,均置主管一人,由黨主席任免。

 

第七節 地方黨部

第二十九條

本黨得設地方黨部。

各地方黨部置主任委員一人,統籌地方事務。地方黨部主任委員,若由直選產生,任期二年;若由黨主席提名產生,與黨主席同進退。

經決策委員會同意,原主任委員得延任至新任主任委員產生。

地方黨部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三十條

各地方黨部任務如下:

一、募款。

二、經營黨部。

三、執行黨之各項決議。

四、擴展黨員人數。

五、於各項公職選舉中,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之競選活動。

六、地方經營。

第三十一條

各地方黨部之經費來源:

一、中央黨部每年提撥。

二、黨籍所屬黨員繳交之年度常年黨費之一定比例。

三、一般捐款。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所領取之競選費用補助款。其他不足之年度經費,由各地方黨部主任委員負責自籌之。

前項第一、第二、第四款之實際比例、金額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各地方黨部應向中央黨部提報年度經費計畫書。

第三十二條

地方黨部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黨員人數達各該黨部所屬區域或縣市人口數千分之一後,該地方黨部主任委員由黨員直選之。在未達直選標準前,由黨主席提名,經決策委員會同意任免。直選辦法及任免辦法由決策委員會另定之。

第三十三條

各地方黨部對其組織之編制及黨務工作,於不違反本黨黨章及決策範圍內,應享有自治、自主決定之權。

  

第四章 選舉

第三十四條

本黨之選舉或罷免投票,得經由網路進行,除黨員自行投票外,各地方黨部應提供設備,供黨員投票。

第三十五條

黨員得同時登記黨主席及黨員代表選舉。如一人同時當選時,以當選黨主席為準。

第三十六條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決策委員與紀律委員,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七條

本黨經費來源為黨員黨費、政治獻金及其他依法規定之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他財務事項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六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九條

除黨章或決議另有規定外,本黨各級會議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黨章之修改,政黨之合併或解散,須經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表決數通過後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