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正義的新司法

落實司法民主、引進陪審團制度

制定「 人民參與審判條例」
1. 擴大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範圍,包括對外締結的條約及協議。
2. 刑事重罪被告有權決定是否由陪審團認定有罪與否。
3. 人民追究國家責任,有權請求由陪審團認定政府是否違法濫權,是否應作為而不作為。


保障人民訴訟權益、強化被害人訴訟地位

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
1. 配合引進陪審制,全面修正刑事訴訟法,採用「起訴狀一本」制度、調高起訴門檻。
2. 強化證據法則,健全證據排除原則,提升交互詰問功能。
3. 強化被害人之訴訟地位,使被害人於司法中,獲得更妥善之照顧與協助。


終結奶嘴法官、淘汰恐龍法官

修正「法官法」
1. 法官全由檢察官、律師與學者選任,不再經由考試拔擢。
2. 改革法官評鑑制度,強化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


審檢徹底分立、強化人權保障

制定「檢察署法」與「檢察官法」
1. 貫徹審檢分立原則,將檢察組織與檢察官之規範,與法院及法官分離。
2. 改革檢察官人事制度,依「辦案表現」而非「上級關係」決定陞遷。
3. 改革檢察官評鑑制度,強化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


國家違法濫權、人民監督究責

制定「檢察署法」與「檢察官法」
1. 強化「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
2. 比照國際人權公約,增訂「侵害受迅速審判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