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作主的新政治

人民有權改正違反民意的決策

補正「公民投票法」
1. 擴大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範圍,包括對外締結的條約及協議。
2. 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3. 公民投票提案門檻降至萬分之一。
4. 公民投票連署門檻降至百分之一·五。
5. 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
6. 廢除百分之五十投票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


人民有權掃除背棄民意的政客

修正「選舉罷免法」
1. 罷免提案門檻降至百分之一。刪除軍公職不得提議之規定。
2. 罷免連署門檻降至百分之十,連署期間延長為三個月。
3. 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
4. 廢除50%投票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
5. 廢除「罷免不得宣傳」、「不得與選舉同時舉行」、「一頁多位連署人」、「母法未定之填寫欄位」等各項不合理程序限制。


人民有權決定不分區立委順序

修正「選舉罷免法」
1. 不分區立委改採開放名單制度,由人民參與決定順序,不再由少數政黨精英密室決定。
2. 廢除政黨提名不分區候選人之保證金制度,改採「連署制」。


人人有權揭弊,政府立法力挺

制訂「吹哨者保護法」
1. 單一立法,針對公、私部門進行整合規範。
2. 設置獨立專責委員會,職權範圍為受理揭弊、資料加密、分案追蹤、揭弊人保護及違法調查等。
3. 嚴密保護揭弊人個資、揭弊資料及工作權益,避免揭弊者遭騷擾、施壓或清算,針對違反者從嚴課以刑責。
4. 設置揭弊獎勵機制及保密揭發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