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好生活

1. 制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基本生存所需

2. 修正勞動基準法與勞動三法

3. 制訂「勞動派遣專法」,廢除公部門派遣

4. 約聘人員享有完整勞動權及社會保障

5. 創造公共就業,增加青年就業


制定「最低工資法」
1. 制訂最低工資來保障基本生存所需,並逐年檢討。
2. 經由透明公開的專家審議機制訂定生活薪資標準。

修正勞動基準法與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1. 修法明訂貫徹周休二日,全面降低勞工實際工作時間。
2. 強化工會財務與組織,明定雇主就所有工會組織會員之當然會費扣繳義務、輔導扶助工會會務推展。
3. 鼓勵團體協約簽訂,建立不同形式之企業優惠獎勵措施。
4. 強化團體協約效力。
5. 工會設立改採報備制,一經報備即受法律保障。
6. 強化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強化包括暫時權利保護在內之裁決程序中的保障措施,強化裁決決定效力,檢討對決定不服之救濟程序,以利於受侵害勞工暨工會之權利保障。
7. 強化勞工關於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包括行政與司法,須達到迅速、專業、便宜之目標。
8. 修訂「勞基法」第28條,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債權應優於銀行債權,成為絕對第一順位受償。同時檢討工資墊償基金之繳納額度與墊償範圍。

修正「政府採購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1. 公部門禁止使用派遣勞工。
2. 公部門約聘僱人員應享有完整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包括組織工會、進行團體協商、包括罷工在內之爭議權、其他工會行動權。
3. 公部門約聘僱人員考取正式銓敘文官後,年資可銜接。

制訂「勞動派遣專法」
1. 勞動派遣之行業與工作別,以正面表列。
2. 派遣業採特許制。
3. 要派單位要使用派遣人力,需經與要派單位勞工共同決定。
4.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人力限於短期及臨時性需求,且需制訂最高人數比例限制。
5. 派遣勞工應享有完整的勞動法與社會保障,不得與其他要派單位勞工相較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