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潞・以用「讓我們成就一部尊重族群的公投法」
新聞與聲明
今天我與時代力量黨團開了公投法修正草案的記者會,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我努力溝通後,黨團一致贊同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 #知情同意權 放入修正條文中。
原基法的知情同意權是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精神而訂定。原住民族有其完整之集體權利及獨立性。但目前政府實際採取之政策及法案方向,仍時常直接或間接侵害原住民族之權益。所以我們在本法第一條增列原住民族及部落知情同意權,影響原住民族權利相關之公民投票,首應交由原住民族先行決定,保障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利與獨立性 。
我們知道,台灣原住民族目前總人口數只有整體人數的2%,若平埔族群身分回復後,目前預估整體人數也不會超過10%。目前版本的公投法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根本是合法的多數暴力。
例如,原先台電選定台東達仁及金門烏坵兩處作為低階核廢料最終場址預定地,本來準備舉行公投,原民團體就曾提出抗議,達仁鄉南田村位於台東的最南方,並且屬於排灣族的傳統領域,但如以縣市為單位舉辦的公投卻是整個台東的其他族群來決定,十分的不公平。
有人會問,既然原基法已經要求任何公家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的開發行為都必須經過部落同意,為什麼公投法又要特別加入這個條款呢?事實上,原基法通過至今已邁入第十一個年頭,但是這十多年間,除了相關子法遲遲未能訂定,每每遇到其他相關法律與原基法衝突時,原基法卻不被行政機關重視甚至排除適用,而致使雖有相關權利規範卻無法落實。
與其讓法律之間的競合變成衝突,不如我們未來都能更有意識的將原基法的精神納入各個法律中。高潞在這邊呼籲各個黨團及立委一起來支持這樣重要的修正案,讓我們成就一部尊重族群差異的公投法,未來,也讓我們一起成就一個尊重族群差異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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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感謝 林昶佐 Freddy Lim 委員全力支持,原住民族的議題從來不是原住民族自己的事,而是關乎整個台灣是否要一起走向平等、尊重、共存共榮的多元社會,不管是不是原住民族,我們都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