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黨員代表及黨主席選舉辦法
2019年02月15日第一屆決策委員會第83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01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7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05月02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09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5年01月21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95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時代力量黨章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六項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辦法之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黨員代表及黨主席之選舉、補選(下稱本選舉)。
本選舉由時代力量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三條(日期之計算)
選舉人及候選人關於黨員資格認定等各項日期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黨員資料為依據。
第二章 選舉人及候選人資格與登記
第四條(選舉人資格)
本黨黨員,入黨連續滿四個月以上,繳清常年黨費,未受停權處分或於投票日前停權處分已滿者,始為選舉人,具投票資格。
第五條(候選人資格)
本黨黨員,入黨連續滿四個月以上,繳清常年黨費,且未受停權處分或於投票日前停權處分已滿者,始得登記為黨員代表候選人。
本黨黨員,年滿二十歲,入黨連續滿一年以上,繳清常年黨費,且未受停權處分或於投票日前停權處分已滿者,始得登記為黨主席候選人。
符合資格之黨員,得同時登記為黨員代表及黨主席候選人。
第六條(候選人登記方式)
黨員登記為候選人時,應提出政見,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本人脫帽正面頭像半身照片一張,供選舉委員會查驗。經選舉委員會審查資格無誤,抽籤決定號次後公告之。
第七條(候選人資格審定異議)
候選人對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二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選舉委員會申請覆核,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紀律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裁決。在紀律委員會完成裁決前,被選舉權應予保留。
第八條(選舉黨員代表應選人數)
選舉黨員代表應選名額,為當然黨員代表人數加一;若當然黨員代表少於十六人時,應選出足額選舉黨員代表以符合黨章規定人數。
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次選舉黨員代表應選名額。
第三章 投票
第九條(選舉投票方式)
黨員代表選舉,採限制連記投票。每位選舉人至多得勾選少於應選名額半數之候選人。
黨主席選舉,採單記投票。每位選舉人僅得勾選一名候選人。
第十條(投票通知)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公告起七日內,發出投票通知。投票期限應依投票通知上之記載,至少三日。
第四章 投票結果
第十一條(投票結果)
選舉黨員代表選舉,按應選名額,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
黨主席選舉,候選人得票數較多者當選。候選人僅一人時,其得票數超過選舉人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始為當選。
選舉結果,遇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如一人同時當選黨員代表及黨主席時,以當選黨主席為準。
第十二條(性別保障名額)
決定選舉黨員代表當選名單時,應保障全體黨員代表,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投票結果之公布)
投票結束日起三日內,應公告當選人與得票數。有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