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選舉委員會組織暨職權行使辦法
2025年01月21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9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辦法之依據)
本辦法依時代力量黨員代表及黨主席選舉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時代力量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選舉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選委會辦理選舉範圍)
本辦法稱之各項選舉,係指本黨之黨員代表、黨主席、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選舉。
前項各項選舉,均由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之組成)
遇本黨各項選舉改選或補選時,由決策委員會任命三人至七人黨員組成選舉委員會,任期自決策委員會公布名單日起,至各項選舉結果均公告止。
遇決策委員會解散時,由黨員代表大會議決並任命三人至七人黨員組成選舉委員會,任期自黨員代表大會公布名單日起,至決策委員會補選公告結果止。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召集人)
選舉委員會應置召集人一名,由委員間互選之。
召集人綜理選委會事務、召集並主持會議,對外代表選委會發言。召集人無法擔任職務時,得委請其他委員代行之。
第五條(選舉委員會職權)
選舉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布選舉公告。
二、指揮選務工作小組。
三、審查、確認及通知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
四、因應重大事件暫停、更改選舉時程。
五、議決其他選務相關之工作事項。
選舉委員會得要求中央黨部指派工作人員組成選務工作小組,協助辦理選舉事務。
第六條 (監選團之組成與任務)
決策委員會應邀請公正人士三人組成監選團。監選團須包含至少一位電腦技術人員與一位法律專業人士。對選舉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監選團申訴。
第七條 (選舉委員及選務人員之限制)
選舉委員會應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與各項選舉輔選活動。選務工作人員亦同。
登記參選之黨員,不得擔任選舉委員或選務工作人員。
第八條(選舉委員之解任)
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辭職或解任:
一、喪失黨籍或受停權處分。
二、未遵守選舉委員會之各項決議。
三、違反選務中立,或涉及其他重大事項,經選舉委員會多數決認為不適任者。
四、登記參選各項選舉。
五、因案受羈押。
六、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七、死亡。
因前項事由致選舉委員人數不足三名,由決策委員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另行任命遞補之。
第九條(選務中立原則)
選舉委員與選務工作人員,應嚴守選務中立。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如認上述人員有違反選務中立之虞,得檢具事證向選舉委員會告發。
選舉委員會如認確有違反選務中立,應提交紀律委員會裁決。
第十條(重大事件暫停選舉或更改時程)
遇下列重大事件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決議,得暫停選舉七至十四日或更改選舉時程:
一、選舉人及被選舉人資格認定有重大瑕疵。
二、選務人員不中立。
三、發現選舉重大舞弊情事。
四、其他天災或人為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選舉難以進行。
前項第四款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排除者,得暫停至不可抗力因素排除為止。
第十一條(資格審查之異議)
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選舉委員會作成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除選舉辦法別有規定外,得於審查結果作成之翌日起二日內,載明以下資訊,以紙本或電子書面方式,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覆核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黨證字號、連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二、異議理由。
三、異議之相關事證。
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覆核申請案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覆核。覆核結果應以紙本或電子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一項電子書面以寄送至選委會專屬之電子郵件信箱為限。
第十二條(覆核案件委員應迴避條件)
受理選舉資格申請覆核案件,選舉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該選舉委員為申請人。
二、該選舉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該選舉委員與申請人訂有婚約關係者。
四、該選舉委員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第十三條(覆核案申請人申請選舉委員迴避)
選舉資格申請覆核案件之申請人,遇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紙本或電子書面聲請選舉委員迴避:
一、選舉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選舉委員有前條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聲請經多數選舉委員同意者,該選舉委員即應迴避。
第一項電子書面適用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十四條(覆核案選舉委員會之調閱權)
選舉委員會為調查第十一條規範之申請案,得向黨員資料管理部門調閱相關文件,並得要求該部門人員到會說明之。
第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