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選舉辦法

2018年12月14日第一屆決策委員會第80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17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0年11月24日第二屆決策委員會第56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01月30日第三屆決策委員會第7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3年05月02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09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5年01月21日第四屆決策委員會第95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法源依據)
本辦法依時代力量黨章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辦法之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決策委員選舉及改選、紀律委員選舉及補選(下稱本選舉)。
本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辦理。

第二章 選舉

第三條(選舉人資格)
黨員代表為決策委員、紀律委員選舉之選舉人,具投票資格。

第四條(候選人資格)
黨員代表得登記為決策委員、紀律委員選舉之候選人,並得同時登記二者。

第五條(候選人登記方式)
黨員代表登記為候選人時,應提出政見,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本人脫帽正面頭像半身照片一張,供選舉委員會查驗。經選舉委員會審查資格無誤,抽籤決定號次後公告之。

第六條(候選人資格審定異議)
候選人對選舉委員會所作之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二日內檢具相關事證向選舉委員會申請覆核,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對覆核結果仍不服者,得於收到覆核結果二日內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
紀律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裁決。在紀律委員會完成裁決前,被選舉權應予保留。

第七條(應選人數)
決策委員選舉、改選應選八人、候補二人。
紀律委員選舉應選五人。紀律委員補選,依缺額為應選人數。
選舉委員會應公告該次選舉應選名額。

第三章 投票

第八條(選舉投票方式)
本選舉均採限制連記投票。每位選舉人至多得勾選少於應選名額半數之候選人。如應選人數為一至三人時,僅得勾選一人。

第九條(投票通知)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公告起七日內,發出投票通知。投票期限應依投票通知上之記載,至少三日。

第四章 投票結果

第十條(同時開票原則)
決策委員及紀律委員選舉,同時開票之。但決策委員或紀律委員單獨補選時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當選名單決定原則)
本選舉依序以下列原則決定當選名單:
一、按候選人得票數之多寡,依高低排序。
二、按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原則,調整排序。
三、如遇當選人同票,以抽籤決定。
四、如一人同時當選為決策委員與紀律委員,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十二條(投票結果之公布)
投票結束日起三日內,應公告當選人與得票數。有向紀律委員會申請裁決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決策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