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環境保護
1. 強化自然生態保育
2. 提升環境永續發展
3. 保護城市樹木
4. 加強空氣、水資源、土壤污染管制
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 刪除主管機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層負責。
- 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將既存風險納入評估。
- 擴大公民參與,踐行聽證程序。
- 機關與環評委員應落實利益廻避原則。
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
- 針對污然源集中區域實施方圓十公里區域總量管制。
- 刪除區域總量管制須經濟部同意之規定。
- 監測資料、污染源、毒性化學物質等空污資訊,均應於網站公開。
制定「樹木暨野生植物保護法」
- 受保護樹木暨野生植物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建立最低保護標準暨罰則。
- 就樹木暨野生植物之保護,課予地方政府建立有效執行機制之義務。
- 成立樹木暨野生植物保護委員會。
- 建立樹木修剪暨移植規範。
貫徹土地正義
1. 杜絕浮濫徵收
2. 捍衛居住正義
3. 活化農業再生
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暨平均地權條例」
- 就土地徵收,明訂公益性及必要性判斷標準。
- 落實協議價購及完全市價補償原則;中低收入戶房地徵收應由政府負責安置。
- 廢除區段徵收暨市地重劃。
- 保護優良農田、守護古蹟水圳。
- 健全公民參與、踐行全區聽證程序。
建立「計畫違法不當之有效救濟管道」
- 落實區域排水計畫先行程序。
- 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先行程序。
- 健全公民參與、踐行必要聽證。
撤銷「全國區域計畫」
- 現行之全國區域計劃欠缺法源依據,迴避相關法律規範,對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造成巨大負面影響,應立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