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潞以用「文資法三讀通過,仍有未盡之業」
新聞與聲明
就在剛剛,院會三讀通過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委員會審議版本。
從4月底到5月初,教文委員會以四次委員會的時間審完了整部《文資法》的修法,其中也包含了時代力量黨版的部分修正條文。我從三月間接獲民間團體陳情,進而了解到現在遺址面臨開發的破壞情況非常嚴重;並且,原住民文化資產的特性,也很難為既有的分類架構所涵納;而過去大量的文資普查資料,最後只有極少比例進到文資審議階段,大部份僅列冊追蹤;且文資審議也缺乏面對重大爭議時的爭端解決機制。
因而,在時代力量提出的文資法修正草案中,特別著重在幾大修法重點:
一、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護
二、 修正普查與審議脫鉤
三、 更透明開放的文資審議
四、 遺址遇開發之處理機制
五、 擴大歷史建築之適用
在今日通過的三讀版本中,通過了部分我們的條文,包括:
1. 「原住民文化資產」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第八條),另定辦法處理(第十三條):未來原住民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等相關規定,都將獨立處理。
2. 開發遇遺址的「剎車機制」強化(第五十七條):未來若工程開發行為發現疑似遺址時,所採取的必要措施須經過審議會審議;並且在審議程序完成前不得復工,以避免遺址遭受破壞。
3. 避免族人因祭儀文化需要採集植物、礦物,或進入自然保留區時誤觸刑罰:於自然保留區(第八十五條)與自然紀念物(第八十六條)相關條文納入「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者不在此限等修正文字。
雖然文資法修法獲得三讀通過,但文資保存仍有諸多問題尚待解決,例如過去地方主管機關同時為開發單位與文化主管機關時,常淪於「球員兼裁判」,因而時代力量黨版於第五條納入「管轄權移轉中央」的機制,但未獲委員會通過。
而在文資法三讀通過的同時,漢本遺址爭議也尚待解決,雖然已獲指定為國定遺址,卻仍持續進行搶救挖掘,若工程未變更設計採取共構工法,有重大發現的P3N橋墩及面積較大的機房下的遺址都將面臨破壞。在此仍持續呼籲,文化及交通主管機關應積極進行「變更設計發包作業」,讓建築、土木與考古專業者盡早進場協助,切莫以拖待變,影響通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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