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潞・以用【恢復傳統領域的固有權利】+ 【土地治權與土地所有權要分清楚】
新聞與聲明
《原基法第二條第五項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利,最知道傳統領域的就是族人自己,所以部傳統領域範圍應該由部落自己認定,原民會只要跟進公告就好。
如果要用所謂「劃設辦法」框住傳統領域的範圍,不就是把傳統領域的權利讓給國家嗎?所謂的劃定,包含了審查與核定,也就是說傳統領域的範圍要由別人來認定,部落以外的人,可以決定部落的空間範圍嗎?國家有甚麼資格來做審查與核定傳統領域?
《其實,土地的治權與所有權不一樣》
原住民族土地按照土地權屬,共有5類:1.公有保留地、2.私有保留地、3.國有地、4.私有地、5.國營事業土地。
「傳統領域」、「部落」、「部落周邊一定範圍」,這些講的是土地的治理範圍,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在實務上,其實只有兩類,1. 非飛地部落(在某一地很久的部落),以傳領認定部落最大範圍;2. 飛地部落(因為種種因素近期移動搬家了),以實際認定部落範圍(生活活動範圍)。這兩類土地無須修法,更不要為了認定這兩類土地就訂定什麼「劃設辦法」,再次強調,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利,如果要由國家來認定範圍,不就等同把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利交出去嗎。因此,面對這兩類土地,原民會就做「原基法第二條第五項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釋義」就好。
傳統領域是治權的範圍,公告之後甚麼事都不會改變!!!唯一會改變的是,被框到的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才會願意主動來談共管。十年來的土海法難產或是產出一個斷枝殘骸版,就是沒人要理原民會。
私有土地被框進去很複雜嗎? 不,一點都不複雜。私有土地蓋房子,需要過建管機關,同時也要知會部落,例如,蓋在海線第一排擋住大家,建管說依法核可,部落總可以表示意見吧?! 又如私有土地要蓋大飯店,但自己想要蓋養雞場,部落可以裝聾作啞嗎? 這樣並不過分吧。所以就是一個一個涉及土地利用限制的程序,依照土地權屬的類型,釐清部落的同意權要在甚麼位置,這也是要推動部落知情同意權的主要原因。
我們談轉型正義,其實轉型正義要先堅實固有權利的腳步,狩獵不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嗎? 一下放一點祭儀所需,但另一方面又審查大獵祭僅同意「一隻山羌」…
《法律授權劃定傳統領域的迷思─平埔族問題》
為什麼要堅持固有權利不可以交給國家來劃設認定? 大家忘了嗎? 國家到現在都不願承認平埔族群是原住民!!!所以,傳統領域就是傳統領域,是原住民的固有權利,原民會應該要盡快公告,不要被「法律授權」給迷惑了。
《捍衛土地權利,無望初衷》
成為立法委員以前,我在體制外最關切的就是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議題。如今進到立法院,更不會忘記初衷。恢復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就只是恢復而已,不應由國家機器介入來認定傳統領域範圍。我會持續監督原民會,並且推動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原基法地21條修正重點),不要再讓行政機關漠視原住民族的權益!!!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修正,請參考下列文章:
【作土地的主人!推動原基法第21條部落知情同意權】
https://www.facebook.com/kawloiyun/posts/1704740866468347